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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贩卖野生蛙 村民触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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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11:01:31  来源:黔东南新闻网  

     本网讯  夏日雨水纷纷,山间蛙声一片。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不少人在吃腻了鸡鸭鱼肉后,开始把食野味当做新的追求,有人便上山抓野生蛙做成美味。但记者提醒大家,野生蛙类可不能乱抓、乱吃。一时贪嘴恋财捕野生蛙,就有可能触犯了法律。

  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全省首例侵犯动物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19日,榕江县平阳乡的两位村民因为在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蛙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作案当天,汪某和同伴李某驾驶摩托车,到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桥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蛙类棘胸蛙、大泛树蛙、花臭蛙、华南湍蛙共计253只。当晚,汪某、李某便被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小丹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询问得知,两人明知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禁止捕猎,但明知故犯,仍然进山猎捕野生动物蛙类。猎捕数量少时,两人就自己宰杀煮吃;猎捕数量多时,就非法售卖给他人。

  据雷山县人民法院干警朱洲介绍,两名被告非法猎捕的棘胸蛙、大泛树蛙、花臭蛙、华南湍蛙这4种蛙类,均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蛙类,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名录,属于国家的三有野生动物,且蛙类的所有总属,都是属于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龙炳燕 屈值继 王珺)

  被告汪某与同案人李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蛙类死亡182只,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其二人承担恢复生态的责任。但介于野生动物蛙类无法进行人工恢复,其二人造成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由其二人进行经济赔偿,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每只个体蛙类,按100元一只的方法进行计算价格,被告造成野生动物蛙类死亡182只,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的经济损失,共计18,200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某,赔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8,200元。该案公开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服判,而目前同案人李某在逃。

  据了解,雷山县地处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中心,侵犯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该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一直居高不下。该案公开宣判后,对侵犯国家自然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依法维护了公共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希望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提醒广大市民,要强化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肆意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拒绝购买、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才能减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肆意猎捕保护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责任编辑:蔡江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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