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在判处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从业禁止建议,即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二被告人当庭服判,不上诉。
经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在西江景区经营餐馆期间,为提升口感,招揽客源,于2018年国庆节后多次在早餐的粉汤中添加罂粟粉、头痛粉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提供给游客及附近的居民食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据此,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需要法律保驾护航。适用“从业禁止令”,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健康中华战略”要求,拉紧脱贫攻坚食品安全生命线,进一步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主动担当推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督责任,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漆泽成 罗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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