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芳俊 记者 王莉) 12月12日下午,王某和林某贵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经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王某和林某贵等人组建工程车队,拉拢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唐某和时任社区主任龙某华进入该组织,车队实行统一车箱容量、统一到指定加油点加油、统一聚餐聚会、统一派车。为强化所谓的“管理”、“指挥”,还建立“车队”微信群,并祭猪头发誓,强化组织关系。并倚仗车队人员大都为锦屏城区本地人和车队人多势众,有组织的在城区多个工程项目建设中采取煽动闹事、阻工、辱骂和人身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妨害公务等违法犯活动11起。
其中,采取以车或人阻止现场施工的危险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胁排挤其他车队的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1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胁强行承包的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1起,采取围堵执法车和威胁执法人员的手段实施妨害公务2起,公然挑衅国家公权力,采取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采取有组织地阻工实施违法事实1起,利用该犯罪组织势力和影响力实施违法承包2起,非法获利人民币113万元。被告人王某和林贵等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锦屏县公安局认真开展对黑恶线索的排查,主动出击。经慎密侦查,在省、州两级公安机关指导下,于2018年2月28日锦屏县公安局对王某和林某贵等人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历经9个多月的艰辛工作,于今年8月4日移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2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锦屏县人民法院于12月5日至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12日公开宣判。宣判内容如下: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林某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唐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龙某华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8人分别被执行五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锦屏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龙家福介绍,此案是由贵州省公安厅督办,也是贵州省第二、黔东南州第一的年内受理立案、提起公诉公开宣判最快的涉黑案件。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