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8年潘某珍、潘某进二人为吴某慧砍伐、运输木材,完工后吴某慧一直拖欠二人的劳务费用42200元。潘某珍、潘某进诉至从江法院后,该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吴某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进、潘某珍木材承运承包费4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并玩起失踪,潘某珍、潘某进向从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旧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致使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多年。
2017年该院在执行另案的过程中,依法对一宗木材进行查封,并在调查中发现常年在深山为他人看守该木材的不是别人,正是法院长期寻找的被执行人吴某慧,从江法院执行干警瞅准时机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吴某慧主动履行了27000元的还款义务,并表示其为他人看守木材尚有工资未结算,待木材评估、拍卖后应分得一定的劳务费后,可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某珍、潘某进的剩余欠款。为拍卖、变卖查封木材,法院多次合议并主持多方当事人听证,经征得各方同意后,成功将查封木材变卖,并及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8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吴某慧所欠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某珍、潘某进。
至此,一桩被执行人长期规避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 强 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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