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盘某的丈夫邓某到丙妹司法所反应肇事方吴某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现盘某虽然出院了,但一直在家休养,手动不了,需要人照顾,两个孩子还小都在上学,家庭生活困难。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丙妹司法所人员告知邓某,先克服目前的困难,盘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吴某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所花费的费用会得到赔偿的。建议邓某先向盘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待盘某康复后,进行伤残评定,确定了具体的损失,再向肇事方追偿。
2018年9月,邓某、盘某拿着10级工伤伤残评定和9级人体损伤伤残评定再次来到丙妹司法所,司法所人员告知盘某,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已认定为工伤,可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伤残补助金。对于其他的损失,根据其家庭情况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告知盘某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9月3日,盘某向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及相关材料。9月5日,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核,盘某符合法律援助对象,同意并指派丙妹司法所人员杨某为其诉讼代理人。拿到指派通知书后,司法所杨某立刻为盘某整理和收集相关证据,代写法律文书,并于9月6日带盘某到从江县人民法院立案。
9月29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丙妹司法所杨某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县法院的采纳。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盘某获赔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598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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