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舒某甲为修缮房屋,在已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心存侥幸,雇请5名工人采伐马尾松、枫木。后又雇请工程车将采伐的林木运至当地木材加工厂加工出售,并用部分违法所得与木材加工厂置换成了胶木板和方条,存放于家中。后经岑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舒某甲共计采伐林木109株,立木蓄积20.0866立方米。
案发后,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说服教育,被告人舒某甲自愿认罪悔罪,并及时弥补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退交部分违法所得,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生态损失补植协议》,希望通过复植补种减轻自己的罪责。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合法合理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保护绿色生态,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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