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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贪图便宜收购赃物 抗诉改判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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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31 10:57:1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5年9月,张某、龙某等人潜入台江县天盛花园小区侯某家中盗窃得一对银耳环、一对银钗,李某家中盗窃得两块银砖、一套革一款拉丝五件套首饰、一个黄铜寿星铜器、一台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后,龙某就电话联系潘贵斌出售他们“搞来”的银饰,被告人潘贵斌仅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龙某等人在台江县天盛花园盗窃得的上述共5501.9克银饰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经台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501.9克银饰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1320元。

  台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潘贵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本案能够体现潘贵斌在收购银饰品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只有被告人潘贵斌的供述与辩解和证人龙某的证言;二、银饰品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季节变化(临近民族节日要贵些)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并没有相对固定的价格,被告人潘贵斌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经过鉴定价值为21320元的银饰品,不应当认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三、银饰品是普通商品,交易时并不要求出售方出示相应的票据证明材料。

  综上,台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没有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潘贵斌在收购张某天、龙某等人在台江盗窃来的5501.9克银饰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时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台江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贵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贵斌无罪。

  台江县检察院在接到被告人潘贵斌的一审无罪判决之后,认为台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0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起抗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贵斌的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支持抗诉。在抗诉期间,台江县检察院从进一步查明被告人潘贵斌与龙某的熟知程度,重新收集被告人潘贵斌带龙某将盗得的银饰品拿去鉴定真伪和询价的过程,向被告人潘贵斌供述的其亲属购买银饰情况,询问相关证人具体购买的时间、数量及价格,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时是否知道该笔记本的来源以及是否开机查看等情况,补强补牢本案全部证据。

  2016年8月3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潘贵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贵斌在购买银饰之前,龙某就已经告知过银饰是从自家偷来的,该证词得到了张某天的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潘贵斌明知银饰是盗窃所得,且被告人潘贵斌明知龙某无经济来源,突然之间搞来大批银饰急于低价出售,其本人亦知道当时银饰的市场价格,亦可推定其应当知道自己购买的这批银饰系犯罪所得。综上,被告人潘贵斌在收购银饰时主观上是明知的,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人潘贵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警言:切莫贪图便宜收购赃物,否则将会给自身招来牢狱之灾。(伍永棋、袁永江)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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