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台江县某村村民杨某某在担任该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组集体出售山林款共计1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开销等,案发后潜逃至浙江、上海一带,后其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山林款共计14万元,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杨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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