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欲见领导解决诉求,因领导未在,一男子遂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桶拧开,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扬言自焚被制止。近日,锦屏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
2016年9月29日上午,龙某某用汽油桶携带9.87升汽油到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7楼708办公室找县领导协商自己餐饮船只事宜,因县领导未在,便将油桶盖拧开,将汽油泼在自己身上,多次用打火机点火,扬言自焚,经锦屏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止,后公安民警及消防队员在该办公室内将龙某某制服。
这是该院依法批捕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龙某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有效震慑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取得较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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