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8月25日,雷山县成功调解了一起住宿开具发票,经营者另收税款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元。
8月22日贵阳市消费者胡女士等人要到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旅游,于是通过旅行社在网上预订该景区“酒店”4个房间,每间328元,计1312元,住宿第二天结账时消费者要求开发票,“酒店”说:“如要开发票就加收10%的税,须付130元。”,协商无果,消费者交130元的税钱后经营者开具发票。遂向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电话投诉要求维权,经营者退还“税款130元”。
接到投诉后,县市监局、县消协工作人员速即进行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调查人员对其经营者宣传“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所得到经营者的价格包含税款…,消费者在消费时,依法享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及《消法》、《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当场通过网上进行操作退还消费者胡女士130元。(杨华 任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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