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抓好精准扶贫工作,巩固好减贫摘帽成果,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近年来,施秉县扶贫办采取“九步走”搞好财政扶贫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工作,加快了财政扶贫资金申报审核审批速度并提高申报审批质量,确保省州财政扶贫资金到县率有所提升。
建立健全项目库。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结合施秉县资源禀赋、扶贫对象、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连片开发目标、精准扶贫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制定本县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建立和完善扶贫攻坚项目库。
编撰项目申报指南。县扶贫办积极主动与州、省扶贫办对接,及时掌握省州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按时给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并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后,编撰好项目申报指南,指导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搞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选好选优项目申报。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县级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县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填报《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并向县扶贫办申请。县扶贫办在收到正式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请示县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在审查项目时,若发现申报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存在虚报、伪造、拆分现象,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多头申报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县扶贫办暂停受理,同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责令整改。
项目立项批复程序。一是坚持竞争立项原则。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由县扶贫办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这个环节中,按照竞争程序推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相关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文件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合作社或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收费。二是规定立项批复时限。县扶贫办在州、省扶贫办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立项批复。
项目实施方案编撰。一是编撰实施方案。扶贫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二是审批实施方案。县扶贫办在收到实施方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批复,同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扶贫办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三是项目启动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启动项目实施。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组织实施,务必建立健全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搞好项目备案。一是县扶贫办在资金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项目的相关信息(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下达的资金文件等)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二是县扶贫办要积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向县人民政府、州省扶贫办备案以及其他督促工作。三是省下达资金计划30个工作日后,省扶贫办有关处(室)将对立项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州扶贫办将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
做好项目公告公示。一是项目立项后,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本县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二是项目启动后,要继续坚持行政公告公示制度(乡、村级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主要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群众知情权。
规范项目报账管理。根据省州的规定,县扶贫办和乡(镇)扶贫工作站在职责范围内,按照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报省扶贫办,同步搞好资金报帐工作。一是进行项目资金首付申请,在获得项目首付资金总额(一般为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30%),待完成了首付资金总额70%的工作量后,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GPS地理信息、已受益农户名单等再次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县级扶贫部门(或乡镇扶贫工作站)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录入的信息属实且没有漏项后,才能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首次报账和申请拨付下一笔项目资金。二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往县、州、省上报。三是对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或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项目实施单位,县扶贫办当即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加强项目验收和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作出自查验收报告,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撰写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扶贫办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验收相关信息,并搞好上报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扶贫办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县级验收项目通过政务平台上报后,积极向省州申请验收,经省、州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县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3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立即整改,争取验收合格。(向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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