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的对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这是新《刑诉法》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岑巩县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30日1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胡某的父亲要求其在家帮忙干活,胡某不从,其父亲就对其进行批评,胡某就从家中拿刀趁其父亲不备,朝其头部砍了两刀。2013年12月29日19时许,胡某从杨某家的门前经过,主观臆想房内有老鼠,遂用打火机点燃木棒去烧老鼠,将房内的稻草点燃后,胡某怕被他人发现,未通知他人救火便逃离现场,致使杨某等四户人的两栋房子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2013年12月30日,胡某被岑巩县公安局以涉嫌放火罪进行刑事拘留。后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在实施放火行为时由于智力低下,思维能力有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岑巩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0日决定将其释放并向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胡某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后记:像胡某这样因患精神分裂症所导致的惨剧,并非个案。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来说,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同时,随着多地“被精神病”的恶性事件发生,将强制医疗引入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最后做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决定的作出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即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又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潘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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