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笔者从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天柱县禁止在白市水电站库区私自滥设渔业养殖设施。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白市水电站库区水域资源,充分发挥其水域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今后库区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库区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办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柱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科学管理:
凡白市水电站库区内的一切天然水域资源均属于国有,依法受到保护,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都有职责、权利和义务对这一水域资源进行保护;天柱县人民政府有权利和义务对白市水电站库区的水域资源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划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划定区域内的水域、滩涂进行渔业养殖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场勘认可,核发养殖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天柱县农业局是该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市水电站库区的渔业规划和管理工作,公安、水利、环保、工商、交通、海事、航管和涉及乡(镇)、村(居委)基层组织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白市水电站库区水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凡是2013年3月8日之前,在白市水电站库区水域设立的所有养殖设施,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设立的,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貌。
该县渔政管理机构对白市水电站库区渔业行使监督管理权。渔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库区渔业工作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对抗拒检查和行凶殴打执法人员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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