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台江县南宫乡阶利村三组村民为庆贺本村“一事一议”工程竣工,购买酒肉来聚餐。席间,村民潘某某与张某某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又相互抓扯起来,造成张某某跌至4米高的坎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1月7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认为量刑太轻,遂强烈要求县检察院依法办案,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定性错误,潘某某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13年1月18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交刑事抗诉书并同时上报州检察院。
州检察院审查后,查明该案系亲属间因口角发生争吵而引发的犯罪,认真调查多方征求意见后,两级检察院决定对本案采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进行调处。
数月来,承办人多次深入南宫乡阶利村组织村委会对案件进行调处,做该案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力求化解双方的矛盾。耐心细致地上被害人的近亲属家中做思想工作,努力做到讲清法理、厘清事理、化解怨气、理顺情绪,终使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服判息诉。
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服判息诉后,承办人到看守所与潘某某的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室干警了解其思想动态、悔罪表现。知悉潘某某的情况后,承办人随即提讯了潘某某,告知其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谅解了其行为,其要好好接受教育改造,潘某某深受感动,表示一定悔过自新,早日回报社会。(杨绍成 马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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