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只受理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不受理其他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月12日,从江县检察院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刑事和解的方法为3名被害人挽回损失,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其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2012年10月至12月,石某某先后在贵州从江、广西三江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针对其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有一般立功表现,检察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将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来处理,既可以教育和挽救石某某,同时也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经过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联系,说明利害关系,同时也做好被害人的思想疏导,稳定其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而造成对双方均不利的局面。最后,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当场支付给3名被害人赔偿金近12000元。(李前进)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