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360公司恶意标注百度搜索结果、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向用户宣传及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的行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奇虎公司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因此维持一审原判,赔偿百度40万元,本案至此有了终局定论。对此,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三强表示,此次“插标案”百度的胜诉,标志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有迹可寻,有法可依,有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是整个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的里程碑式胜利。
据了解,2012年初,奇虎360为了提升其浏览器产品的市场份额,通过360安全卫士等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产品干扰用户电脑中已经安装的浏览器产品呈现页面。且未经百度允许恶意标注百度搜索结果、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向用户宣传及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为360浏览器导流。此外,360还利用浏览器捆绑其网址导航站,故意仿冒、混淆百度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
对此,百度于2012年底将奇虎360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一审判决360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但360辩称在网站上标注“安全标识”是安全软件的使命,出于“用户需求”,随即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360的说辞给予否定。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奇虎公司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明显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损害了百度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秩序。”;其涉案行为“是为了实现奇虎公司的经营利益”,同时“影响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使用”。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三强表示,互联网搜索平台本是一个公平的信息流通平台,360安全卫士作为一款商业安全软件,利用技术便利和底层优势,以公益为名肆意实施干扰行为,标注搜索内容、篡改搜索结果,并以此赚取用户流量牟取私利,破坏了搜索平台的完整性,严重有悖竞争秩序的公平性,不仅破坏用户搜索体验而且对同行业经营者造成不正当竞争。此次案件的胜利,将有助给安全软件的行为划清“红线”,从而有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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