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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肇事 车主先掏腰包赔偿死伤人员 向保险公司“追赔”引发诉讼 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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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28 09:03:5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去年,黄平旧州籍车主陈昌武的货车肇事,造成乘坐该车的两名人员一死一伤。事后,陈昌武先自掏腰包对死伤人员进行了赔偿,之后向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追赔”,因遭拒引发诉讼。近日,黔东南州法院就此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位死者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责任险所指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车辆肇事一死一伤

  43岁的陈昌武说,他自购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贵H16918。2012年8月,他到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为车辆投保,险种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人责任商业险等。

  2013年5月14日下午4时56分,他的雇员陈小军驾驶投保车辆由黄平开往凯里,行至五(里牌)甘(巴哨)线124公里+100米处(黄猴路段)时,因陈小军未按标线降低速度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滑碰撞山体,造成乘车人潘忠平、周建军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辆刮擦,潘忠平当场死亡,周建军则身负重伤。

  交警部门认定,陈小军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车主先行赔偿40多万

  事发发生后,车主陈昌武给予了潘忠平的亲属39万元的赔偿。另为张建军支付了37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又补了18800元的续医费。处理好赔偿事宜,陈昌武找到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引发诉讼。陈昌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保险赔偿金42万元。

  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认为,潘忠平和周建军是乘车人,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凯里市法院确认陈昌武与死伤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有效。该院认为,从查明的情况看,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大地财险黔东南支公司应在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陈昌武自行承担)。因此,陈昌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2万保险金,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争

  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死伤人员潘忠平、周建军是否属于第三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潘忠平、周建军在事故发生之时,属于“本车上人员”,而不是在保险范围内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对他们进行赔偿。

  陈昌武则认为,两位死伤人员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判定的依据应该是该人在事故发生之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在保险车辆之上。在车上就是“车上人员”,反之,在车下就为“第三者”。

  “机动车是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车上,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因特定时空变化而转化。”陈昌武说,就本案而言,两位死伤人员在车内为“车内人员”,甩出来之后即成为了“第三者”。

  黔东南州法院认为,潘忠平等在事故发生时系车内人员,伤亡发生在车外,是因本车出现交通事故而将其甩出去的,与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贯性行为,而非自然原因处于车外,车内人因本车的原因被甩出车外,与保险合同上的“第三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此,黔东南州法院撤销了凯里市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陈昌武的诉讼请求。陈昌武不服终审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他在申诉状中列举了发生在浙江的一个相同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类似于陈昌武上述观点的观点。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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