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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休"职工败诉 用工制度改革需保障公平正义
作者:发表于:2014-01-13 09:50:00 来源:工人日报 』

  “我是女干部,应该55岁退休!”在上海某事业单位一家汽车服务公工作的徐娟(化名),满心期待能到55周岁再退休,可单位却在她50周岁时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徐娟为此将单位告到法院。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单位在徐娟50周岁时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并不违法违规,驳回了徐娟的诉讼请求。徐娟不服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三份 “ 聘用合同 ”

  2013年8月,被通知办理退休手续10个月后,徐娟将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告到法院。诉状中,徐娟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撤销 2012年10月作出的“终止聘用合同、依法退休并停发一切待遇”的无效通知;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三、以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2月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工资、奖金;四、如果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则赔偿原告38个月的双倍工资。

  徐娟说,她于1994年8月调入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从1995年12月起,公司先后与她签订了三份“聘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公司工作的近20年里,她从办公室文员开始,一直做到办公室主任兼人事经理,并被公司聘为经济师。徐娟认为,她一直在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岗位上工作,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她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但汽车服务公司却超越法定权限,剥夺她的合法权益,强制她50周岁退休。

  被告汽车服务公司则表示,徐娟只是普通工人编制,不是人事局在编的干部。根据汽车服务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工人编制的女职工都在50周岁退休。同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相关文件规定,女职工聘用期间在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由单位自行决定。因此,公司在徐娟50周岁时为她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纸 “ 退出通知 ”

  法庭查明,2000年,汽车服务公司聘任徐娟为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其被聘任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人事经理,在1998年至2012年期间,徐娟还先后担任过汽车服务公司工会副主席、工会主席、女工委员、集团工会女工委员以及汽车服务公司党总支委员等职务。同时,徐娟还具有经济师职称。

  2008年10月,汽车服务公司免去徐娟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2010年4月,徐娟不再担任党总支委员。同年11月,汽车服务公司党总支发布《关于徐娟同志到龄退出中层干部序列的通知》,通知徐娟退出中层干部序列,退休后享受副科级待遇。2011年3月,集团工会换届选举后,徐娟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2012年10月,汽车服务公司以徐娟到达50周岁退休年龄为由,书面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徐娟拒绝办理。同年12月起,汽车服务公司不再向徐娟支付工资。

  法庭上,双方聘请的代理律师围绕徐娟究竟应该在50周岁退休还是在55周岁退休,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徐娟的代理律师认为,徐娟虽然没有填写过干部履历表,但她具备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工作多年,无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还是被告集团公司文件规定,都应该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享受55周岁退休的待遇。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徐娟的身份系职工,根据公司文件和法律规定,公司有权决定徐娟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诉请缺乏依据

  主审法官蒋萍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时,事业单位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应依照该相关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我国行政法规规定,对于聘用制干部,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十年、年满五十周岁及以上的女职工,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单位不继续聘用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该案中,被告是事业单位,原告徐娟确认自己是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到2012年10月,原告不再被聘用担任任何管理岗位,而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的具体岗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被告在原告年满50周岁时,通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其应在 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以此为前提,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也不予支持。

  徐娟不服上述判决,已提出上诉。

  编辑手记

  近年来,随着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用工自主权不断提高,这对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由此引发出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需要相关各方研究解决——上文所述是一种,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应对“以工代干”。笔者近期接待的另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属于“以干代工”,同样具有典型性。

  史玉玲原是一名教师,1986年调入北京某驾校从事法规培训工作,岗位仍然是教师。驾校是事业单位,调到这个单位后,她的人事档案身份仍为“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女教师的退休年龄为55岁,但驾校内部规定从事法规培训岗位的教师为操作岗是“工人”,虽然这不被史玉玲认可,但在两年前,当史玉玲年届50岁时,驾校就决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史玉玲因此与校方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目前的情况是:她既不能作为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社保机构不接;也不能作为干部再上岗,用工单位不同意,致使其处于既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待遇的“真空地带”,只能等到55岁时再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失去工作同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史玉玲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两年下来,其生活境况可想而知。

  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革除弊端,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若没有一个足够细化的、确保职工权益的用工制度,很显然,“以工代干”亦或“以干代工”,职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纠纷就会不断上演,并最终成为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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