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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判刑开除工作籍,20年申诉终有果
作者:谢德华发表于:2012-12-20 13:26:42 来源:黔南热线 』

  贵州省都匀供电局职工彭某,1989年因被判刑而被开除工作籍,他四处申诉20多年无结果,无奈,只好走司法程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0)都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都匀供电局1989年3月15日对原告彭某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决定。”都匀供电局不服上诉,黔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某20多年来的申诉得以圆满解决。

    一、因贪污被判刑并被开除工作籍

    彭某1967年11月参加工作,系贵州省都匀供电局线路工区线路工。1987年因贪污一案,被贵州省福泉县人民法院(87)福法刑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87)刑一上字第66号刑事判决处5年有期徒刑。1989年3月15日,贵州省都匀供电局以彭某贪污公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事实为由,对彭某作出开除工作籍的决定。

    二、刑事判决被撤销

    上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彭某不服,在服刑期间及出狱后一直申诉,事情终于有了转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5日作出(1994)黔刑再终字第30号再审判决书,认为彭某在福泉县桂花乡变压器案中涉嫌的5707.18元,仅属违反财经制度的错误行为,在都匀市小围寨油漆厂案中涉嫌的2156元,构成贪污罪,但彭某在案发后均已全部退赃,故彭某犯贪污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故判决撤销福泉县人民法院(87)福法刑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87)刑一上字第66号刑事判决。

    三、彭要求恢复工作籍,继续申诉、上访,结果为不。

    彭某1994年10月收到再审判决后,欢喜之余,即向都匀供电局申请恢复工作籍遭拒绝。此后的16年里,彭某年复一年的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都匀供电局和贵州电网公司提出申诉和反映,要求恢复与都匀供电局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结果。2010年7月16日,都匀供电局以书面形式复函,称都匀供电局1989年3月15日作出的给予彭某开除工作籍的行政处分并无不当,无法满足彭某的要求。

    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彭某收到复函后不服,于2010年7月21日依法向黔南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时效已过,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彭某。彭某仍不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主任石启光律师将都匀供电局告到法院。

    五、被告辩称开除决定正确

    彭某向都匀市法院起诉后,被告都匀供电局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开除决定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中有贪污行为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处分。原一、二审判决虽被再审判决撤销,但再审判决仍认定原告犯贪污罪,只是对原告免于刑事处罚而已。在原告只获量刑改判而贪污事实未被有效裁判文书推翻之前,被告不可能对同一职工的同一行为作出两次开除决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当,是正确的。

    六、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因为原告在为福泉县桂花乡购买变压器过程中,利用虚假手段扩大支出、贪污公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事实。但上述事实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刑再终字第30号再审判决认定原告在“桂花乡变压器案中”仅属违反财经制度错误行为,在“小围寨油漆厂案”中构成贪污罪,但原告在案发后均已全部退赃,故原告犯贪污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因此,被告作出对原告开除工作籍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大部分被改变或不存在,被告应当根据被改变或不存在的事实对原告另行作出处分决定,如原告不服处分决定,可以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被告未重新作出处分决定,致使原告不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都匀供电局1989年3月15日对原告彭某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理决定”。

    都匀供电局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彭某的工作籍已经回复,因满60岁而正常退休。

作者单位:贵州都匀,仁义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3854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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