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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实施 驾照考试有效期延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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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06 17:57:19  来源: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1月1日施行。然而,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将如何处理?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回答了有关问题。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今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今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只有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今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对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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