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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农商行跳过央行发行4亿次级债 近5年后才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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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05 09:34:34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6月4日消息,央行今日通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在2008年违规自行发行次级债券的事件,但并未出具处理意见。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公募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次级债,均需要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需要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江苏吴江农商行未执行上述规定。

  据央行通报,江苏吴江农商银行擅自发行次级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但该项次级债券的发行事项曾经上报过银监会,得到了银监会的同意。银监会的批复文件显示,“同意你行以私募方式发行以固定利率方式计息、期限为10年的4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银监会并在批复文件中提醒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和管理次级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农商行却并未遵照银监会提醒,将相关债券发行事项上报央行。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和风控机制存在缺陷,此次事件暴露出的违规之处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未经央行批准自行发行债券;

  二、未经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在本行业务综合系统中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

  三、该次级债券未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而由投资人自行保管。

  四、发行过程中未组织承销团,自行销售。

  金融市场人士无疑将江苏吴江农商行的行为视为惊天之举。业内人士更加不可理解的是,究竟是谁购买了这些次级债?这也反映出,相关债券发行法规仅对债券发行人具有约束,而缺乏对债券购买者的约束。

  目前,尚不清楚这一违规事件是如何暴露的,是否与吴江农商行的上市计划相关。证监会最新披露的信息显示,江苏吴江农商行申请在上交所上市,目前正在落实反馈意见中。

  央行指出,吴江农商行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其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央行在《通报》中,尚未对江苏吴江农商银行和相关购买机构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次级债务(Subordinated Debt)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经中国银行(2.95,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约束力等具有重要作用。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全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2004年8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原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制成立,是自银监会成立后新体制框架­下全国第一家挂牌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12年12月底,全行共有员工1095名。全行资产总额(不含村镇银行)为560.53亿元,本外币存款余额456.67亿元,本外币信贷总量406.48亿元。全年营业总收入为32亿元,净利润8.59亿元。(张为)

  附件一:以下是央行通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行次级债券有关情况的通报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近期,我司发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农商行”)在2008年违规发行次级债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吴江农商行在未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11月18日私募发行4亿元次级债券,发行过程中没有组织承销团,且未经批准在本行业务综合系统中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由投资人自行保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吴江农商行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其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银行间市场相关法规,规范开展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3年5月20日

  附件二:以下是银监会关于吴江农商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40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请示》(吴农商行发〔2008〕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以私募方式发行以固定利率方式计息、期限为10年的4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次级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于次级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

  四、你行应严格控制风险资产规模,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多方式补充资本,保证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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