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县消防大队依法对2名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工人处以壹日拘留,重拳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连日来,天柱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国营林场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秦某和吴某两名工人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木材加工厂内违规使用明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更好维护消防法律法规威严,震慑消防违法行为人,大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罚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报经县公安局批准,依法给予秦某和吴某拘留壹日的行政处罚。(张正特 罗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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