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司法案例分析:七年官司一朝结的背后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08-10-31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点击:  

 

     [案情] 吴满秀与吴遵政是直系血亲的姑侄关系,又是相毗邻的邻居,两家之间相距不到五米,因一块地两家各持一证,打了七年之久的官司,两家结怨,见面如见仇人,互不往来。然而,在法院的主持下,这起纠纷长达七年之久的土地行政登政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纠纷解决后,通过走访当事人双方早已言和,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依然如故,真正践行了“和谐司法,促进和谐”的理念。


     吴满秀与吴遵政争议的“凤形屋地基”坐落平略镇归朝村,1955年,吴满秀的父亲吴述义用于建房,1989年将房屋折卖后,在该地上搭一木棚居住,1991年吴述义前往他乡居住时,将木棚转让给吴遵政。1994年,吴遵政将该地改为菜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吴遵政申报该地延包地,1998年政府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9月,吴满秀申请该争议地建房,政府向其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吴满秀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平整地基,并砍伐了属于吴遵政所有苦梨树,并在该地上建起了一幢三间三层的木房;在建房时,吴遵政前往制止发生纠纷,吴满秀顾请的建房亲属,将吴遵政房屋的千斤方砍坏,从此两家纠纷不断。


     2001年8月,吴满秀与吴遵政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发现一地有两证后,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因对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不服,当事人吴满秀、吴遵政先后七次向政府申请复议或处理,四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次提出上诉,两次被发回重新审理。2005年8月,吴遵政不服政府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06年3月7日,在重审审理时,法院认定政府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再次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07年1月,吴满秀不服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审理时,合议庭分析认为,本案纠纷历时长,多次行政处理或提出诉讼未能“案结事了”,针对本案的实际,围绕如何改变“官了民不了”,如何做到“案结事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认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为此,决定运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2007年6月15日,办案法官与政府行政案件承办人,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一同实地查看现场,全面了案件情后,通过多方合力做工作,当事人吴满秀与吴遵政自愿达成了“争议的‘凤形屋地基’由吴满秀使用并依法办证,吴遵政不得干涉;由吴满秀赔偿吴遵政财产损失3000元”的协议。同年7月13日,当事人吴满秀与吴遵政履行了协议,同时,吴遵政向平略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第九栏记载的“凤形屋地基”土地登记行政行为,7月27日,平略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撤销决定。吴满秀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七年纠纷一朝化解,实现“官了民了”的诉讼氛围。


     [点评]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可能要判决撤销、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的案件,许多法院都会向被告指出其行为违法之所在,说服其依法自行纠正自己的行为,然后再对原告作解释说服的工作,促成被告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而告结案,这实际上与民事审判的调解性质一致,它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最大的统一。因此我们认为一些行政案件应当允许进行调解。


     通过对这一起土地行政案件的调解,总结了一些经验。1、明确了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范围,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2、行政案件的调解要查清案件事实,要抓住案件的焦点、难点;3、行政案件的调解要各方合力做工作;4、要树立“案结事了”的思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尽可能的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使案件的实体得到处理,实现“案结事了”,杜绝“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行政案件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合法原则。行政案件的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自愿原则。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三是效率原则。设立行政案件的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3、价值比较原则,行政案件的调解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廉的优点,更容易为公民所接受。


     行政案件调解的特点是:1、通过行政案件的调解解决纠纷的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既体现了调解纠纷的公正性,又体现了当事人互谅互让精神;2、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3、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需要发挥行政案件的调解机制的作用,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行政案件调解的功用是:1、行政案件的调解有利于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2、行政案件的调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增进社会和谐;3、行政案件的调解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廉的优点,更容易为公民所接受;4、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5、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促使其养成热爱法治、崇尚法治的理念。


     该案虽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但是对于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来说是迟到的公正。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一要加强调解力度,无论是行政机关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自然资源行政案件时要先调解再作决定意见;二要严格把握可调解的行政案件范围;三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四要提高审判质量,努力降低发回重审率,尽可能的减少当事的负担。


     通过本案的处理,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案件的调解或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更加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为此,行政案件的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合理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行政案件调解的制度。

                                                       锦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总投资1782万 “锦屏文书”特藏馆将启动
下一篇:十万“锦屏文书”将有个“家”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