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贵州省
2007年3月1日,被告人刘胜平以租车外出为由,到贵州省
同年4月1日,刘胜平以同样方法在贵州省
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刘胜平与刘刚志二人合谋,用上述同样方法骗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出租车公司汽车用以抵押借款进行挥霍,造成汽车出租人经济损失。刘胜平诈骗金额153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刚志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64755元,数额亦巨大,应以合同诈骗共犯论处。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认罪,且被告人家属主动为其交纳部份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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