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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抵押牟利   两农民诈骗21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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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9 00:0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胜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刚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3月1日,被告人刘胜平以租车外出为由,到贵州省凯里市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该公司比亚迪汽车一辆。刘胜平将此车开至湖南省新晃县,将该车抵押给某当铺的杨某,当得现金40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64260元。

     同年4月1日,刘胜平以同样方法在贵州省镇远县某汽车租赁行,骗租该行长安面包车一辆,于4月6日将车开至贵州省岑巩县,持假身份证将面包车抵押给许某,得款12000万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4885元。

     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刘胜平与刘刚志二人合谋,用上述同样方法骗租锦屏县某租车行红色吉利美人豹跑车一辆,二人将车开至贵州省铜仁市。第二日,刘刚志将车抵押给该市的汪某,得款25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647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出租车公司汽车用以抵押借款进行挥霍,造成汽车出租人经济损失。刘胜平诈骗金额153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刚志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借款64755元,数额亦巨大,应以合同诈骗共犯论处。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认罪,且被告人家属主动为其交纳部份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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