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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被拘留 蛮夫流泪悔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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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5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点击:  

 

     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  4月23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林世花与杨通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通湖态度横蛮,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当场拘留。

  
     2006年12月27日,林世花、杨光树在坡上整土造林,杨通湖前往阻止发生进而发姓争吵,在争吵中杨通湖动手打杨光树,并用手掐住杨光树的颈部,林世花见状,前往劝阻,也被杨通湖殴打。该案经锦屏县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审理终结:由杨通湖赔偿杨光树、林世花医疗费、误工费、车费四百五十元零一角。判决生效后,杨通湖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通湖下发了限期执行命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并扬言:“谁执行他的财产就要谁的命”,同时躲避执行,因而该案多次执行未果。本案由于是侵权之债,必须实行严格执行财产和责任原则,因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使该案件久拖未结,成为积案、钉子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到及时保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佳。


     为尽快执行该案,执行人员不辞辛劳,采取各种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2008年4月23日发现被执行人杨通湖在其家中,及迅速赶往。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杨通湖出示证件,说明来意,问其是否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通湖反而怒气冲冲说:“判决不公,不愿意履行”。执行人员当场向其宣读了对其执行拘留的决定书,他却负隅顽抗将执行人员扯伤,暴力抗拒执行,被该院司法警察当场制服。


     当冰冷的手铐,带在他的手上时,他深感以身试法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同时流着泪写下了“对抗法律后悔难当,请求从宽处理”的悔过书。由于被执行人杨通湖全部履行了义务,并深刻认识了错误,加之农忙时节,不误春耕生产,锦屏县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其的拘留,这起钉子案也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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