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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赔偿!——榕江县首例物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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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7 07:52:56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判决,维持榕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至此,榕江县首例物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效,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0余万元,并限期对有关河道进行疏浚。

  2018年3月,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G211榕江县乐里至平永公路改扩建工程,并成立了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于2019年3月提交《香岭大桥圆管涵便桥施工方案》,《方案》载明“河床段涌水超过管涵直径四分之三时,立即封闭交通,并时刻观察,若水位继续上涨,立即安排挖掘机将便道挖除泄洪,排除险情,待险情排除后重新填筑便道,恢复便道的车辆通行”。该方案通过后,修建了香岭大桥圆管涵便桥。2020年6月9日,榕江普降大雨,位于榕江县乐里镇平相村的往里河段因降雨造成积水,项目部挖开便道泄洪,雨量变小后,又进行便道回填。因便道影响行洪,平相村的村干多次要求项目部拆除便道,但项目部承诺会安排专人值守,若形成堰塞湖就及时挖开便道。同年6月23日,平相村委会向项目部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拆除便道未果。同年7月9日至10日,榕江县乐里镇降大雨,至7月10日8时许,便道水位已满管,平相村村干及乐里镇干部电话通知项目部拆除便道,但项目部安排挖除便道的人员并未在事发地点值守。10时许,雨量变大,河道泥沙将涵管堵塞,水位快速上涨形成堰塞湖,11时许,洪水淹到上游平定寨花桥顶部位置,群众报警求助,11时30分洪水漫过便道,被告公司值守挖除便道的人员及项目部负责人来到现场泄洪。当挖机挖开一条泄洪口后堤坝开始塌方,便道被洪水整体冲垮,形成的洪流冲向下游,致使下游国家投资修建的排洪渠、桥梁、道路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榕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本案中,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河道修建施工便道,形成堰塞湖并溃坝后,造成下游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受损,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一审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桥梁重建费718240元、排洪渠修复费68351.31元、水泥路修复费1147598.34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70000元,并对平相村平定寨至宰孖村的往里河河道进行疏浚,达到正常行洪的标准。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之外,对于单纯民事公益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榕江法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一直致力于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审结了一批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并建立完善生态恢复机制,引导多起案件被告人主动承担复绿补植、增殖放流等责任,助力生态修复,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共同退缴的违法所得款3970810元全部追缴到位,该案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作为典型案例播出,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本案的判决,是榕江法院履行司法保护生态和公共利益的又一措施,既挽回了经济损失,又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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