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一起到榕江县城某小区其弟家吃晚饭,席间,杨某某饮用了白酒。当晚22时许,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回家,途中与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及其妻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妻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杨某某妻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因被告人受伤,无法出庭应诉,经征询被告人意见同意后,榕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被告人家中进行了巡回审判。法庭综合考虑到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近年来,榕江法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更加注重文明规范办案,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了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提高广大群众法治意识的作用,实现了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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