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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赴新化乡开展“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巡回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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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6 11:28:4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引言:2022年2月14日贵州高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贵州省高院院长韩德洋强调:人民法院的工作永远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司法为民”内核,以群众所盼为开展工作的风向标。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2022年3月4日农历二月初二,按往年惯例是在家吃饺子、剃龙头。而对新化的人民群众来说,今天却是不同往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77岁的沈某某被提起公诉,在新化乡新化所村民委广场接受法律的审判,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022年3月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新化乡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沈某某平常爱好上山打猎,十多年前,为满足其打猎需要,分别以160元、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猎枪两支,用于平时猎捕飞禽。2021年5月7日,侦查人员依法将在沈某某家中搜查到的两支自制猎枪及0.14公斤火药疑似物予以扣押。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支枪支性能进行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具有枪支的属性,以火药为动力,利用金属管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应当认定为枪支。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年满75周岁老人,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加上其家庭情况的特殊性,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我儿子因为交通事故早逝,儿媳在外多年未回家,祖孙相依为命,加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艰难。我犯的错,是因为自身抱着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这也是我人生晚年的污点,我认错,也自愿认罪认罚”这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沈某某属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根据锦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其适用社区矫正,决定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涉案枪支及火药疑似物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宣判后,法官郑重向被告人及参加旁听的群众提醒,非法持有枪支将触犯法律。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把枪支存放在家中不拿出来就不违法,莫到身陷囹圄时才后悔莫急。

  “法院选择的开庭时间很好,今天是“农历二月二”,也是我们新化乡赶集之日,我们来赶集的人比较多,到我们村里来开庭对预防违法犯罪有很好的宣传效果。”这是参加旁听的群众对笔者讲述的内心想法。

  “我感谢法院能来我们村开庭,让我们广大村民感受法庭的严肃,不仅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以点带面、以案说法”的效果,同时也化解邻里纠纷,促进和谐平安乡村建设”这是参加旁听的村干对笔者表达的感谢。

  七十余岁的古稀老人,本应在家含饴弄孙,颐养天年,却因自己的侥幸心理被判处了刑罚,锦屏法院在此提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一旦失控,将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我们国家有严格的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锦屏法院将继续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始终秉持司法为民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砥砺奋进,笃行致远!(杨天明)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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