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因粟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粟某某与陈某某原系朋友关系,陈某某因资金短缺向粟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限期归还,可到了还款期限,陈某某不仅未归还借款,还将粟某某微信拉黑、删除,无奈,粟某某将陈某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陈某某愿意分期偿还粟某某借款3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陈某某,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可陈某某在接听电话后,又消失了,随后多次拨打都不再接听。通过对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分析,执行法官发现,虽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无大额存款,但有几个账户被频繁使用,遂将陈某某的这几个账户都冻结了。当日下午,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陈某某急忙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告知自己的银行账户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耽误不得,自己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几日后,陈某某告知执行法官,已将应履行的3万余元汇入被冻结的账户,请求法院及时解除冻结。经过核实,执行法官在扣划该款后依法解除了对陈某某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寄语: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轻则受到罚款、拘留,重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程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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