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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拒做电诈“工具人”,警惕陷入“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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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1 13:20:05  来源:麻江县人民法院  

  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七张银行卡、手机微信等有偿租借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非法获利1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林仙情 向 洋)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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