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七张银行卡、手机微信等有偿租借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非法获利1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林仙情 向 洋)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