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石某某多次容留涂某某、石某、赵某、罗某某等人,在黎平县某林场集资楼、自己的家中或者车上吸食冰毒。后经他人报案,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多次提供场所给涂某某、石某、赵某、罗某某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五年内系毒品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即使你不吸食毒品,但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同样也是犯罪!希望广大市民不要为了追寻某些利益去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拒绝毒品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莫沾毒品,莫交毒友,共同对涉毒品犯罪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共同守护美好幸福人生!(林世柏)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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