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某丈夫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宁某发展婚外情,后双方产生矛盾,曾某欲结束与宁某的不正当关系,瞒着杨某给宁某转账30万元作为“分手费”,最终被杨某发现,于是向锦屏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宁某应返还杨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宁某名下房屋一套,并多次敦促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处置其房屋。宁某坚称其没有钱履行,法院拍卖就拍卖。因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锦屏法院依法将其房屋评估拍卖,眼见快到竞拍日,宁某迫于法律权威在竞拍前联系执行法官,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也终止了该房屋的拍卖程序。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曾某欲结束与宁某的婚外情,向宁某转账30万元作为“分手费”,损害了杨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宁某应予以返还“分手费”。(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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