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因合伙合同纠纷被张某某、莫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吕某某在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执行法官遂向某公司送达有关文书,要求某公司主动配合将吕某某在其处的工程保证金等到期债权支付至该院,但某公司以多种理由拒不配合。
为维护法律权威,强化执行威慑,承办法官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拟对其罚款200000元。某公司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主动将该笔款项付至法院专户。
小编说法:“预处罚”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的“黄牌警告”,若相关义务人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将会受到真正处罚。“预处罚”是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举措,它不但没有消解法律刚性,反而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刚柔并济”。(白俊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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