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潘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窜至黄平县上塘镇将被害人任某、雷某两家放养在坡上的三头黄牛盗走,随后雇请他人将所盗黄牛运至凯里销赃。期间,因杨某家属打电话询问杨某偷牛的事,杨某和何某就提议将盗得的三头黄牛运回上塘返还被害人,但潘某提出把其中一头小黄牛卖出用以支付运费,三人即将所盗的小黄牛留在凯里由潘某处置,另外两头母黄牛由何某和杨某雇请他人运回上塘镇坡上放养。
可潘某欺骗何某和杨某说小黄牛弄丢了,事实却是将盗得的小黄牛在凯里销赃获利人民币4600元,所得赃款自己用于挥霍。不久后两名被害人在上塘镇坡上将被盗的两头母黄牛找回。何某家属得知此情况,便自行到凯里花费人民币5300元将已卖出的小黄牛购得并返还被害人,何某家属、杨某家属并与两名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家补偿被害人雷某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杨某家属补偿被害人任某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后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头黄牛价值人民币376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遂即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美好的生活需要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双手脚踏实地去创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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