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刘某的朋友联系其帮忙转移赌资和电信诈骗所得的资金,刘某为了赚取好处费,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达22万元,其中查实涉嫌的电诈资金高达 11 万余元,刘某因此获得“报酬”3000余元。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主动到案。
法官认为:
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岑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小编提醒:
当前,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殊不知,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账号、微信收款码、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会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赚钱虽不易,手段要合法。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自己和家人的前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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