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的某天深夜,被告人龙某驾驶白色五菱面包车,携带扳手用具等物品,从凯里市窜到黄平县重安镇、新州镇等地对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车辆电瓶实施盗窃,共计盗窃8只车辆电瓶,并于次日将盗得的电瓶卖给凯里市某废品收购站违法所得800元。
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龙某盗得的8只车辆电瓶价值人民币2860元。
被告人龙某作案时驾驶车辆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龙某退赃、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遂即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将车辆停放到正规停车场地或其他安全区域,以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