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经鉴定,龙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248.06mg/100ml。还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在2017年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明令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安全。所以,为了你和他人及社会的安全,酒后请勿驾车!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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