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0元。2021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再次从云南边境非法出境至缅甸佤邦,2021年10月5日,吴某某被缅甸邦康警察局移交给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并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锦屏县公安民警的规劝下自动回国,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国门”不能随意进出,即使出于合法目的出入国境,也要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出入,为了赌博等非法目的偷越国(边)境,无异于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近期,我县对滞留缅北及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发布了敦促回国的通告,请全体公民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犯罪,积极举报、提供各类非法越境线索,共同守护我国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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