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10时,黎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一审判庭集中公开宣判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三千元不等罚金,追缴的在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勇(黎平九潮人)、吴某仁(从江洛香人)、吴某平(黎平九潮人)在明知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收买银行卡或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共计61套(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SIM卡、身份证信息)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经核算,三人所出售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9978118.68元,被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2345064元。
法庭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以来,黎平法院共计审结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43件44人,涉电信诈骗金额1877.12万元,其中判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通过集中宣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向群众宣传买卖、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系违法犯罪的行为,让群众更加直观的了解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及防骗意识。(刘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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