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曾于2010年因盗窃受到处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2019年12月某一天被告人杨某来到谷陇镇某地盗窃被害人吴某电瓶车5个。随后,在2020年4月20日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来到谷陇镇、翁坪乡两地盗窃被害人的电瓶车电池共153个和42斤铜线并将盗窃的物品卖至收废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盗窃案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居多,不要拿小偷小摸不以为然,通过不劳而获取得的钱财,不仅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最后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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