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份向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万元。合同到期后,潘某某未能如期还款,从江农商行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并上门协商还款事宜均无任何效果,原告遂起诉潘某某至法院。
承办法官决定利用送达文书的时间上门找潘某某进行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同时也对潘某某进行了一次法治宣传教育。经过耐心协商,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从江法院司法为民,践行为民服务办实事的一个缩影。同时,承办法官亲民为民的工作作风,娴熟高超的调解技巧,也给双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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