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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法院:借条约定20万,为何法院只判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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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9 14:07:29  来源:岑巩县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李某因承接工程缺乏资金向刘某提出借款20万元,刘某通过银行转账19万元给李某,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李某向刘某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刘某遂向岑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刘某出借给李某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万元,遂判决李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越发频繁,借贷关系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急着需要资金周转的借款人大多并没有意识到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约定砍头息的典型案件,所谓砍头息就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之后,再将剩余借款本金出借给借款人的一种行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收取砍头息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砍头息通常存在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2.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3.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本案通过借条、转账凭证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存在砍头息的情形,判决时依法扣减预先扣除的利息,平等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砍头息的现象发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欧国平)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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