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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自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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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9 15:21:5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期,岑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起危险驾驶案件,事故发生过程类似,但结果迥异。

  案例一:2021年7月某日晚,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他人小车轻微刮擦,事故发生后张某离开现场。被害人发现后当即报警,后公安民警调查后便电话传唤张某,张某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经抽取张某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35mg/100ml。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岑巩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案发后经传唤能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二:2021年8月某日下午,赵某驾驶小轿车在主干道某十字路口右转时与前方停车等红灯的小轿车相刮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即呼喊,让赵某停车,赵某不顾被害人呼喊,依旧驾驶车辆前行,后被被害人下车追上并拦停。民警赶到现场初步处理后将赵某带到县医院抽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229mg/100ml。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岑巩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事故发生后,赵某不顾被害人呼喊,依旧驾驶车辆前行,后被拦停,危险性较大。我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且未适用缓刑。

  以上两个案例,后果类似,均只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因二被告人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人,积极自首、坦白,争取宽大处理,方是正途。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朱凯)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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