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林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卢林祥指使他人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债务,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卢林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价值11.1833万元轿车一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卢林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10万元借贷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卢林祥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后作撤案处理,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卢林祥利用职权便利,骗取公款2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开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卢林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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