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19时许,饶某来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东大街妇幼保健院附近,用随身携带的POS无线终端机,对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上的ETC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得人民币998元后离开现场。
同年6月4日,饶某因第一次“尝到甜头”后,邀约朋友张某一同前往安顺市城区实施盗刷ETC。
当日16时许,二人先前往安顺市西秀区横二路人行道停车场,由饶某用POS无线终端机对一辆大众轿车ETC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得人民币200元。
后二人又继续前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南出口附近,以同样的方式对一辆白色轿车上的ETC进行盗刷,盗刷得人民币1996元后离开现场。
次日,民警在镇宁自治县将张某抓获。而饶某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饶某处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POS无线终端机一台。
经法院审理认为,饶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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