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2年修建沪昆高铁时,台江县老屯乡老屯村境内的部分山林被征用。其中高铁正线用地的河道,道路改移的河床、未利用地三处地块被征用补偿得到3万余元。原告刘某某认为该三处地块系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内,为此,刘某某将领取该三处地块补偿款的张某甲、张某乙、村委会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2017年领取的3万余元补偿款。被告方认为,该三处地块不包括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属于村集体所有予以抗辩。
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因双方意见分歧。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及的三处地块是否包含在原告林地四至范围内,唯有通过林业部门现场核实方能妥善化解该案。后经该院邀请林业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对原告承包林地的四至界线和原告林权证的“勾图”范围进行现场核对,最终确认争议的三处地块并不包括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范围内。最终,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对于涉山林、土地等纠纷的案件,法院积极联系林业、国土等部门参与进来,秉着“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进行实地勘查,联动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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