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0 年 3 月 4 日 19 时许,被告人杨某因联系不上妻子李某,认为妻子躲避自己是李某父母从中作梗,便赌气用大瓶塑料瓶灌上汽油,欲携带闯入丈母娘家中寻找妻子,遭拒后杨某将汽油倒在丈母娘家房屋一楼的木材和木柱子上,并点燃逃离现场,因李某父母及村民扑救得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琐事在他人房屋内泼洒汽油纵火,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杨某有自首情节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案件事实,台江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冲动是魔鬼!放火是极其危险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亲属或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要学会控制情绪,互相体谅和包容,理性处理,切忌冲动!(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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