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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下发通知:幼儿园盈利过高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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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10:13:01  来源:贵州都市报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11月26日下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民办幼儿园规范收费、治理无证幼儿园等方面均有要求。

  民办幼儿园要进行分类登记

  通知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要在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改革,从源头上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精准分类。

  现有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于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性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指导其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通知要求,要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在推进分类登记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举办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办学者相关权利,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各县(市、区、特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细化办事流程,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收费过高幼儿园要专项审计

  在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方面,通知要求,要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登记。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或以保留学位等为名进行高收费、乱收费。

  通知明确要抑制过高收费。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还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在收费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县级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等部门提交财务报告。

  对收费过高的幼儿园,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使用票据等行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收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获取过高盈利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无证幼儿园将进行清理

  在治理无证幼儿园方面,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特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进行分类治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一园一策一案”的工作要求,依法、有序、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退出工作,确保每一名分流幼儿都有学上,不能让分流幼儿因此失学、辍学,更不能因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园产生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通知明确,对于符合《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于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达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拒不整改的,由县(市、区、特区)政府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通知明确,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各地要按照《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熊俊松)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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