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乡(镇)中心幼儿园保育费每生每月130元,村级幼儿园(学前班)每生每月80元。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特困家庭儿童视其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通知》要求,执收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举报电话12358在校园醒目处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雷山县这次乡村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的调整,进一步加强了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了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乡(镇)、村级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余国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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