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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又盗窃 重操旧业再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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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9 11:42:27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从江县潘某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在假释考验期间竟又耐不住寂寞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日前,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某裁定的假释,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一年零三天并罚,总刑期一年七个月零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23日止。

       2013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另外三名同案人相互邀约后,驾驶租来的轿车由从江县丙妹镇窜到从江县洛香镇准备盗窃。次日凌晨,四人窜至洛香镇廉租房小区楼,由另外三名同案人望风,潘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的家,盗走一部直板诺基亚手机。随后四人又窜到洛香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内,将三台台式电脑及一台爱国牌照相机和300余元现金盗走,盗窃物品总价值94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石庆海)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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